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4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О四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陳華宗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瑞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如附表所示,面額
共計新臺幣(下同)四十萬六千六百七十六元之支票二紙,詎經提示均遭退票,
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且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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