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6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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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六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水果精靈」貳台(含IC板貳塊)、「小瑪莉」壹台(含IC
板壹塊)、「小天使」壹台(含IC板壹塊)、彩票玖佰張及賭資新台幣肆佰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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