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樓之9被告丁○○
樓之9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67,824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9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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