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陳俊卿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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