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27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峻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