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郭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針對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0922號強制執行事件分配表
,依原告陳報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48,285元(
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8,2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