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埔簡字第155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訴訟代理人 李明芳
被 告 葉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
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
,約定113年6月20日為清償日,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
之農業專案貸款年利率1.29%機動計算利息,違約時則按農
業專案貸款規定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借得前揭款項後,僅償
還5萬3,336元及繳付至109年2月20日止之利息,尚積欠34萬
6,664元、利息及違約金,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於109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場對原告之主張為認
諾。
三、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規定,逕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