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小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4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曾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
肆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向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請大眾MU
CH現金卡使用,詎被告自民國94年6月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
臺幣(下同)4萬9,700元(含4萬6,490元及利息),復大眾銀行
於94年10月4日將前揭債權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普
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5年2月27日再將前揭債權讓與原
告,此有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收買請求暨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大眾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
個月歷史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求
被告返還借款。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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