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1號
原   告  戴潔
代 理 人  黃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1,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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