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琇鈴
相 對 人 張家綺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黃琇鈴等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琇鈴前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
因積欠聲請人帳款未為清償,業由聲請人依法取得執行名義
在案。嗣聲請人為確保債權,探訪相對人黃琇鈴戶籍地,竟
發現其戶籍地不動產所示獨資商號登記所有權人已改為其女
兒即相對人張家綺,相對人張家綺年紀尚輕,其等之所為顯
係借名登記,因相對人黃琇鈴怠於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聲
請人為保全債權依法自得代位相對人黃琇鈴終止該借名登記
關係,請求變更負責人登記,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7日
以投簡明民安109投司簡調字第477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
之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
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
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
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