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05號
原 告 林中禾
被 告 陳華銘
陳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109年
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05號
原 告 林中禾
被 告 陳華銘
陳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109年
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