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05號
原   告  林中禾
被   告  陳華銘
       陳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另指定民國109年
11月24日上午9時50分許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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