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338號
原   告  李正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秋菊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00
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
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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