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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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47號
原   告  張哲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黃軟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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