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3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複 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林素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
壹佰貳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玖拾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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