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林淑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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