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聲請人 楊伯超 即曉揚水電工程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7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99年2月23日│442,474元│MA0000000│││司 陳煌銘 │松山分行││││├──┼─────────┼────────┼──────┼─────────┼─────┤│002│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99年2月23日│452,426元│MA0000000│││司陳煌銘│松山分行││││├──┼─────────┼────────┼──────┼─────────┼─────┤│003│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99年2月23日│442,475元│MA0000000│││司陳煌銘│松山分行││││├──┼─────────┼────────┼──────┼─────────┼─────┤│004│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99年2月23日│223,383元│MA0000000│││司陳煌銘│松山分行││││├──┼─────────┼────────┼──────┼─────────┼─────┤│005│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99年2月23日│254,021元│MA0000000│││司陳煌銘│松山分行││││├──┼─────────┼────────┼──────┼─────────┼─────┤│006│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銀行│99年2月23日│223,383元│MA0000000│││司陳煌銘│松山分行││││└──┴─────────┴────────┴──────┴─────────┴─────┘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