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偽造之「甲○○」簽名與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乙○○於民國9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17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3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於96年10月22日16時20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6年10月22日16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員查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12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為避免遭警查悉其真實身分,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桃園縣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中冒用其弟「甲○○」名義應訊,並接續在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其中編號1、7至9所示之文件,依其內容分別足以表示自願於無搜索票之情形下接受搜索、其業經警方告知相關權利事項、不用通知親友關於執行逮捕等用意證明文書,其在簽署完成後復交付承辦警員收執存卷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警察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甲○○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到庭否認犯行,並當庭指認照片上之人為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乃將乙○○遭查獲時所留指印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經該局鑑驗結果發現該指紋卡片上所按捺指印與檔存乙○○指紋卡指紋相符,始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9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準備程序中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3月18日刑紋字第0970030966號鑑驗書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㈡被告於附表編號1、7至9所示文書上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至6、10至11所示文件偽造「甲○○」之
署押,及附表編號1、7至9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雖係數行為,然各該於同一刑事案件中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冒名應訊,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各階段中均同為之意思,認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故同一刑事案件中之數偽造行為可視為一刑事訴訟程序之數個階段,不過係行為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又被告偽造「甲○○」署押之行為,因係承繼上開掩飾身分所為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之同一犯意接續所為,仍係侵害相同之單一法益,自應包含於上開偽造署押單純一罪內,而上開偽造私文書之偽造署押行為,既因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罪,則被告於上開文件偽造「甲○○」署押之行為,亦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不另依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論處。
㈣被告於93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以93年度簡字第175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93年7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聲請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疏未論及此部分,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於犯本案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其為脫免刑責而冒用其弟甲○○名義應訊,影響警察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且險使無辜之人誤受刑事追訴處罰,犯行所生危害非輕,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偽造之「甲○○」署押,不問是否屬被告所有,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附表:
┌─┬────────────┬──────┬────────┬──────────┐│編│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含簽│備註││號│││名、指印)││├─┼────────────┼──────┼────────┼──────────┤│1│96年10月22日自願受搜索同│同意受搜索人│「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意書。│欄。│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卷第13頁。│├─┼────────────┼──────┼────────┼──────────┤│2│桃園縣政警警察局搜索扣押│受搜索人欄、│「甲○○」簽名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欄、│枚、指印7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在場人欄、所││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有人欄。│││├─┼────────────┼──────┼────────┼──────────┤│3│桃園縣政警警察局保安警察│確認後簽章欄│「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隊偵辦甲○○毒品危害防制│。│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條例毒品照片。│││號卷第18頁。│├─┼────────────┼──────┼────────┼──────────┤│4│桃園縣政警警察局查獲毒品│涉嫌人簽章捺│「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印欄。│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鑑驗報告單。│││號卷第19頁。│├─┼────────────┼──────┼────────┼──────────┤│5│口卡片。│空白處。│「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卷第20頁。│├─┼────────────┼──────┼────────┼──────────┤│6│桃園縣政警警察局保安警察│確認後簽章欄│「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隊偵辦甲○○毒品危害防制│。│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條例嫌疑人照片。│││號卷第21頁。│├─┼────────────┼──────┼────────┼──────────┤│7│權利告知書。│被告知人欄。│「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卷第24頁。│├─┼────────────┼──────┼────────┼──────────┤│8│桃園縣政警警察局逮捕通知│被通知人簽名│「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書本人聯。│捺印欄。│枚、指印1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號卷第25頁。│├─┼────────────┼──────┼────────┼──────────┤│9│桃園縣政警警察局逮捕通知│被通知人通知│「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書通知親友聯。│方式欄、被通│枚、指印2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知人簽名捺印││號卷第26頁。││││欄。│││├─┼────────────┼──────┼────────┼──────────┤│10│桃園縣政警警察局保安警察│電話號碼欄、│「甲○○」簽名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隊96年10月22日17時45分調│權利告知欄、│枚、指印14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查筆錄。│同意接受夜間││號卷第7頁至第10頁。││││詢問欄、筆錄││││││更改處、騎縫││││││處、受詢問人││││││欄。│││├─┼────────────┼──────┼────────┼──────────┤│1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受訊問人欄。│「甲○○」簽名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察官96年10月22日22時15分││枚。│署96年度毒偵字第5927│││訊問筆錄。│││號卷第29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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