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鍾和憲晉股聲請人甲○○男二即被告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理後並判處被告有罪在案,認本件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惟如被告甲○○提出保證金後,足以確保本案之執行,爰准其提出新臺幣六萬元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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