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53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金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4930號、108年度偵字第257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亟需返家照料父母,希望可以在執行前陪陪父母,願以定期報到以替代羈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犯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2441號、108年度訴字第751號及108年度重訴字第2190號案件審理中。因被告逃匿,經本院發布通緝,於109年3月19日緝獲,嗣經本院訊問後,因認被告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190號案件中所為,係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見本院卷第19至31頁、第113至121頁)附卷可稽。是被告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由本院另案羈押中,非屬本案羈押之人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