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 陳崇銘 相對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3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遷讓房屋事件,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3號事件審理中,因被告所提答辯狀於開庭前方於法庭內遞交原告,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3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原告,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僅於聲請狀中陳明當庭才收受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等語,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聲請人於本件已有到庭參與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至期日終結為止,並無不能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之情,參以法庭活動內容均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為主,聲請人如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聲請閱卷即可完足需求,核無聲請法院直接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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