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智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和村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唐和村明知「風暴球示意圖」係告訴人賽恩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賽恩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展示之,竟意圖銷售,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4年4月4日某時起,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段○○○號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等設備連結至告訴人之賽先生科學工廠網站,擅自該網站下載告訴人所有之「風暴球示意圖」美術著作而重製之,再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等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eric0134」帳號將上開美術著作上傳張貼至其所設置之賣場,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藉此吸引消費者購買其販售之氣象瓶,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賽恩斯公司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賽恩斯公司告訴被告唐和村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該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與告訴人業已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林德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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