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所犯恐嚇罪,聲請裁定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恐嚇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因合併定應執行刑六個月,而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茲受刑人以另犯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上訴三審中,已確定之恐嚇罪亟待執行,聲請裁定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及刑法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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