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莊阿粉
訴訟代理人 張智詠
被 告 李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2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請原告提供座落於雲林
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莊阿粉
訴訟代理人 張智詠
被 告 李進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6年2月6日星期一下午2時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請原告提供座落於雲林
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