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麗慧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湯進發
       曾麗雅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曾吉本
       曾月保
兼上列4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裕童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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