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麗慧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湯進發
曾麗雅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曾吉本
曾月保
兼上列4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裕童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