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補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32號
原   告  陳義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淑甘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800元,應
徵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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