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劉永民
被 告 鄭謝均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
原 告 劉永民
被 告 鄭謝均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