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570號
原   告  李國棟
被   告  李樵明
       李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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