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美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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