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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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60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黃良俊
被   告 許黃娥
      顏 吳阿美
       黃嘉南
       梁毓真
       梁定國
       梁永昆
       梁慶興
       黃世洲
       潘弘偉
       潘弘哲
      粘 黃金抱
       黃寶蓮
       黃麗美
       黃稟程
       黃茂芳
       黃哲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 黃萬發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
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以繼承黃萬發所得遺產為限連帶負
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零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為被繼承人黃萬發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黃萬發死亡後
,原告對其繼承人即被告請求就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清
償。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耕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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