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邱政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1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月21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零 陸佰 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