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45號
原 告 黃棋麟
周妍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旭洸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