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6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加貴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530元應該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321,261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但是上訴人繳納6,060元,上訴人溢繳2,530元,應該返
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