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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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天
  祥、 王秀花安曼萍 等人(均為 王仁祥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1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27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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