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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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退換消防主機產品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1號原告經國新城R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偉榮 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退換消防主機產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之公務所在地則係在臺北市○○街,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