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四號聲請人 王賢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森稔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黃秀得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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