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 辜弘毅 即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辜弘毅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辜弘毅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辜弘毅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龍馳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701號卷宗,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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