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桃園縣楊梅市楊梅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林盛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文嘉 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王仁貴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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