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葉義章
朱天民 陳榮華 張玄 和 張復輝 張本初 彭鳳珍 劉宏哲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台灣首府大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