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駁回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八號抗告人 徐億瑩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徐億瑩對於原審法院民國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四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原審因認其聲請程式違背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從程序上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有何違法或不當,徒執其聲請再審之實體上理由,指摘原確定判決不當,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法官沈揚仁法官林恆吉法官呂永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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