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聲請人 張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一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提出「異議」,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合先敘明。
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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