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良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鐵鋸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天良因竊盜未遂案件,業經聲請人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鐵鋸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涉犯之上揭案件,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7月3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609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鐵鋸1支,係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所陳明,則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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