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陳玫青
林昭武 黃涂巧津 張美惠 郭阿雲 江秀芬 周國卿 許陳麗玉 黃英男 詹漢芳 黃登發 李朝順 黃惠珍 莊秋花 曾昆龍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及上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灼 前原告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實現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0元,而原告所有被強制執行之財產,經調卷查閱,僅第一次拍賣底價已經超過上開被告請求實現債權本金,原告所得訴訟利益亦不超過被告實現債權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