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304號上訴人乙○
6號2樓訴訟代理人 莊崇意 律師被上訴人甲○○(即 賀光勛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庚○○(即賀光勛之承受訴訟人)
目11番被上訴人己○○(即賀光勛之承受訴訟人)
目11番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目11番丁○○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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