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家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字第125號上訴人巳○○
癸○○午○○○辰○○寅○○
2號卯○○辛○○○己○○庚○○子○○丑○○ 涂清福 丙○○丁○○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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