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交聲再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再字第1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莊淑雁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交上易字第53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莊淑雁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