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湘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一)債務人陳湘云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當場表示同意,惟終究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101年9月18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可稽。
(二)債務人現於「美夢成真視聽歌唱名店」擔任會計乙職,每月薪資加計全勤獎金約22,000元。有本院101年9月5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近六月薪資袋影本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債務人願縮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6,943元。
其中個人生活費9,800元(含餐費、交通、通信、房租及其他居住相關費用)、國民年金及健保費1,143元。另債務人於94年5月4日與 呂忠芳 離婚,兩人育有三名子女即長女呂○瑩(84年次)、次女呂○逸(85年次)及參女呂○嫻(87年次),均年紀尚幼。呂忠芳現任職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100年度所得換算月收約36,250元,債務人就三名子女扶養費與呂忠芳分擔後,債務人每月負擔6,000元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用收據、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第三人呂忠芳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30,204元。債務人名下有存款1,778元、新光人壽保單價值約3,675元,及1994年份CHRYSLER汽車(車號00-0000,牌照逾檢註銷)、1998年份三陽普通重機車(車號000-000)。上開汽、機車之車齡均已逾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甚久,顯無多少殘值。另債務人原投保之中國人壽、瑞士商環球瑞泰人壽(與中國人壽於96年11月合併為中國人壽)、國際康健人壽等保險公司之保單,多年前即已終止或失效,故無保單價值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財產清單、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機車行照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相關保險公司之函覆資料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6萬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幾乎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另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