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9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入監服刑後,原定於98年5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而於98年3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是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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