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進生 聲請人 林延龍 聲請人 林修宇 相對人 林俊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759條後段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其所謂處分,係指法律上處分而言,如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等;實行抵押權,祇是對權利之行使,自不屬於處分範圍,故雖未經辦理繼承登記,亦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7年度第1次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林淑景 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1年12月2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
(三)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四)利息:無。
(五)遲延利息:無。
(六)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七)債務人:林俊臣。茲相對人於91年12月16日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淑景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2年12月16日,詎已屆清償期未獲清償,而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淑景於100年9月15日死亡,聲請人林進生、林延龍、林修宇為其法定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影本等為證。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2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中寮鄉│ 鄉親寮 ││108│原│286│全部│林俊臣│├──┼───┼────┼────┼────┼────────┼─┼─────────┼──────┼──────┤│002│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109之5│原│464│全部│林俊臣│├──┼───┼────┼────┼────┼────────┼─┼─────────┼──────┼──────┤│003│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109之7│道│14│全部│林俊臣│├──┼───┼────┼────┼────┼────────┼─┼─────────┼──────┼──────┤│004│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113│旱│34│全部│林俊臣│├──┼───┼────┼────┼────┼────────┼─┼─────────┼──────┼──────┤│005│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114│田│3464│全部│林俊臣│├──┼───┼────┼────┼────┼────────┼─┼─────────┼──────┼──────┤│006│南投縣│中寮鄉│鄉親寮││114之1│道│50│全部│林俊臣│└──┴───┴────┴────┴────┴────────┴─┴─────────┴──────┴──────┘※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