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7年3月28日送監合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98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010890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