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字第10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二頁論罪科刑欄第六列「第336條第2項」應更正為「第336條第2項、第59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查本件原判決第二頁論罪科刑欄第六列「第336條第2項」應為「第336條第2項、第59條」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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